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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0 16:42:02

本文摘要:法律规定及法律说明刑事责任条款 第三百八十六条 对犯受贿罪的,根据行贿扣除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惩处。

法律规定及法律说明刑事责任条款 第三百八十六条 对犯受贿罪的,根据行贿扣除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惩处。举发的从宽惩处。第九十三条 本法所称之为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专门从事公务的人员。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专门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专门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专门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第三百九十九条 司法工作人员询私地方官吏、徇情枉法,对坚称是有罪的人而使他不受行政处分、对坚称是有罪的人而蓄意纵容不使他不受行政处分,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蓄意违反事实和法律不作地方官吏裁判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尤其相当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蓄意违反事实和法律不作地方官吏裁判,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情节尤其相当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司法工作人员贪赃枉法,有前两款不道德的,同时又包含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之罪的,依照惩处较轻的规定定罪惩处。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捷,索要他人财物或者非法行贿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数额极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处以充公财产。

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背国家现定,行贿各种名义的贿款、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惩处。国有公司、企业中专门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专门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两款不道德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定罪惩处。

第一百八十四条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在金融业务活动中索要他人财物或者非法行贿他人财物,为他人攫取利益的,或者违背国家规定,行贿各种名义的贿款、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惩处。国有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和国有金融机构委派到非国有金融机构专门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不道德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定罪惩处。法律说明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说明》(2000.4.29)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辩论了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在专门从事哪些工作时归属于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专门从事公务的人员”,说明如下: 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帮助人民政府专门从事下列行政管理工作,归属于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专门从事公务 (一)救灾抢修防汛、优抚、贫困地区、移民、救济款物的管理; (二)社会捐款公益事业款物的管理; (三)国有土地的经营和管理; (四)土地接管补偿费用的管理; (五)代征、代缴税款; (六)有关计划生育、户籍、兵役工作; (七)帮助人民政府专门从事的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专门从事前款规定的公务,利用职务上的之后得,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挪用公款、索要他人财物或者非法行贿他人财物,构成犯罪的,限于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和第三百八十三条贪污罪、第三百八十四条挪用公款罪、第三百八十五条和第三百八十六条受贿罪的规定。现予公告。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全面推行)》(1999.9.9高检发释字[1999]2号) 贪污贿赂犯罪案件 (三)受贿案(第385条、第386条,第388条,第163条第3款,第184条第2款) 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捷,索要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行贿他人财物,为他人攫取利益的不道德。

“利用职务上的便捷”,是指利用本人职务范围内的权力,即自己职务上主管、负责管理或者主办某项公共事务的职权及其所构成的便捷条件。索要他人财物的,不论否“为他人攫取利益”,均可包含受贿罪。非法行贿他人财物的,必需同时不具备“为他人攫取利益”的条件才能包含受贿罪。

但是为他人攫取的利益否不顾一切,为他人攫取的利益否构建,不影响受贿罪的确认。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背国家规定,行贿各种名义的贿款、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罪追究责任刑事责任。

国有公司、企业中专门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专门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捷,索要他人财物或者非法行贿他人财物,为他人攫取利益,或者在经济往来中,违背国家规定,行贿各种名义的贿款、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罪追究责任刑事责任。国有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和国有金融机构委派到非国有金融机构专门从事公务的人员在金融业务活动中索要他人财物或者非法行贿他人财物,为他人攫取利益的,或者违背国家规定,行贿各种名义的贿款、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罪追究责任刑事责任。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构成的便捷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不道德,为关说人攫取不不顾一切利益,索要关说人财物或者行贿关说人财物的,以受贿罪追究责任刑事责任。因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立案: 1.个人行贿数额在5千元以上的; 2.个人行贿数额反感5千元,但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 (1)因行贿不道德而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到重大损失的; (2)蓄意阻挠、要胁有关单位、个人,导致恶劣影响的; (3)擅自索要财物的。四、附则 (二)本规定中有关犯罪数额“反感”,是指相似该数额且已超过该数额的百分之八十以上。(三)本规定中的“必要经济损失”,是所指与不道德有必要因果关系而导致的财产损坏、增加的实际价值。

“间接经济损失”,是所指由必要经济损失引发和株连的其他损失,还包括丧失的在长时间情况下有可能获法得的利益和为恢复正常的管理活动或者挽救所导致的损失所缴纳的律各种支出、费用等。(四)本规定中有关贿赂罪案中的“攫取不不顾一切利益”,是指攫取据违背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国务院各部门规章规定的利益,以及攫取违背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国务院各部门规章规定的协助或者便利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继续执行(关于严惩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若干问题的答案》(1989.11.6 法〔研〕放〔1989〕35号) 关于贿赂罪的几个问题 (一)关于受贿罪的主体问题 《补充规定》第四条规定的受贿罪主体,是指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的组织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专门从事公务的人员。“其他专门从事公务的人员”,是指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的组织工作人员以外的依照法律专门从事公务或者不受委托专门从事公务的人员。

(二)关于受贿罪中“利用职务上的便捷”如何解读的问题。受贿罪中“利用职务上的便捷”,是指利用职权或者与职务有关的便捷条件。“职权”是指本人职务范围内的权力。

“与职务有关”是指虽然不是必要利用职权,但利用了本人的职权或地位构成的便捷条件。国家工作人员不是必要利用本人职权,而是利用本人职权或地位构成的便捷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不道德,为关说人攫取利益,而本人借此向关说人索要或者非法行贿财物的,不应以行贿论处。对于全然利用亲友关系,为关说人办事,借此行贿财物的,不应行贿论处。(三)已离、卸任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行贿问题。

已离、卸任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原职权或地位构成的便捷条件,通过工商管理的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不道德,为关说人攫取利益,而本人借此向关说人索要或者非法行贿财物的,以行贿论处。(四)关于包含受贿罪的不道德如何掌控的问题根据《补充规定》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确认受贿罪的不道德应该掌控: 1.索要他人财物的,不论否“为他人攫取利益”,均可包含受据贿罪。2.非法行贿他人财物,同时不具备“为他人攫取利益”的,才能包含受贿罪。

为他人攫取的利益否不顾一切,为他人攫取的利益否构建,不影响受贿罪的正式成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极力压制索取出口退税严苛严惩金融和财税领域犯罪活动的通报》(1996.2.17法放〔1996〕5号) 四、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的刑责留意 要留意依法追究税务、海关、银行工作人员和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犯罪的刑事责任。对上述人员与其他犯罪分子内外勾结或参予金融、财税领域犯罪活动的,要以共犯从宽惩处。其中有贪腐、行贿的,要数罪并罚,从宽被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贪腐、行贿、挪用公款犯罪分子依法准确限于有期徒刑的若干规定的通报》(1996.6.26法放[1996]21号) 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融合当前审判工作实际,现对审理贪腐、行贿、挪用公款案件限于有期徒刑问题,不作如下规定: 一、国家工作人员贪腐、行贿数额在二千元以上反感一万元,犯罪情节较重,能主动坦白,大力退赃,确实得救展现出的,可以限于有期徒刑。二、国家工作人员贪腐、行贿一万元以上,除具备投案自首或者立功展现出等法定减低情节的之外,一般不限于有期徒刑。国家工作人员贪腐、行贿数额一万元以上反感五万元,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限于刑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减低惩处在有期徒刑三年以下量刑的,一般不限于有期徒刑。

对其中犯罪情节较重,大力退赃的,且在根本性生产、科研项目中起关键性起到,有类似必须,或者有其他类似情况的,可以限于有期徒刑,但必需依法掌控。三、对下列贪腐、行贿、挪用公款犯罪分子不限于有期徒刑; (一)犯罪行为使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遭到重大损失的; (二)没退赃,无得救展现出的; (三)犯罪动机、手段等情节恶劣,或者将赃款用作投机倒把、走私、赌等非法活动的; (四)归属于共同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或者犯下数罪的; (五)曾因经济违法犯罪不道德接受行政处分或刑事惩处的; (六)犯罪牵涉到的财物归属于国家救灾、抢修、防汛、优抚、救济款项和物资,情节严重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捷为他人攫取利益离退休后行贿财物不道德如何处置问题的国家发改委》(2000.6.30 法释(2000〕21号自2000年7月21日起实施)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江苏低法院〔1999〕65号《关于国家工作人员工商管理时为他人谋利,离退休后行贿财物否包含受贿罪的批示》收悉。经研究,回应如下: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捷为关说人攫取利益,并与关说人事前誓约,在其离退休后行贿关说人财物,构成犯罪的,以受贿罪定罪惩处。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放〔2007〕22号) 为依法惩治行贿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办理行贿刑事案件明确适用法律若干问题,明确提出以下意见: 一、关于以交易形式受贿问题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捷为关说人攫取利益,以下列交易形式行贿关说人财物的,以行贿论处: (1)以显著高于市场的价格向关说人出售房屋、汽车等物品的; (2)以显著低于市场的价格向关说人出售房屋、汽车等物品的; (3)以其他交易形式非法行贿关说人财物的。

行贿数额按照交易时当地市场价格与实际缴纳价格的差额计算出来。前款所佩市场价格还包括商品经营者事前原作的不针对特定人的低于优惠价格。

根据商品经营者事前原作的各种优惠交易条件,以优惠价格出售商品的,不属于行贿。二、关于行贿干股问题 干股是所指未出资而取得的股份。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捷为关说人攫取利益,行贿关说人获取的干股的,以行贿论处。

展开了股权转让注册,或者涉及证据证明股份再次发生了实际出让的,行贿数额按出让不道德时股份价值计算出来,所分红利按行贿不动产处置。股份并未实际出让,以股份收益名义提供利益的,实际利润数额应该确认为行贿数额。三、关于以开设公司等合作投资名义受贿问题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捷为关说人攫取利益,由关说人出资,“合作”开设公司或者展开其他“合作”投资的,以行贿论处。行贿数额为关说人给国家工作人员的出资额。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捷为关说人攫取利益,以合作开设公司或者其他合作投资的名义提供“利润”,没实际出资和参予管理、经营的,以行贿论处。四、关于以委托关说人投资证券、期货或者其他委托财经的名义受贿问题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捷为关说人攫取利益,以委托关说人投资证券、期货或者其他委托财经的名义,并未实际出资而提供“收益”,或者虽然实际出资,但提供“收益”显著低于出资奖赏收益的,以行贿论处。

行贿数额,前一情形,以“收益”额计算出来;后一情形,以“收益”额与出资奖赏收益额的差额计算出来。五、关于以赌形式受贿的确认问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刑事案件明确应用于法律若干问题的说明》第七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捷为关说人攫取利益,通过赌方式行贿关说人财物的,包含行贿。实践中不应留意区分行贿与赌活动、娱乐活动的界限。

明确确认时,主要应该融合以下因素展开辨别:(1)赌的背景、场合、时间、次数;(2)赌资来源;(3)其他赌参与者若无事前通谋;(4)胜败钱物的具体情况和金额大小。六、关于特定关系人“代理”发给薪酬问题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捷为关说人攫取利益,拒绝或者拒绝接受关说人以给特定关系人决定工作名为,使特定关系人不实际工作却提供所谓薪酬的,以行贿论处。七、关于由特定关系人受贿问题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捷为关说人攫取利益,指使关说人以本意见所佩形式,将有关财物给与特定关系人的,以行贿论处。

特定关系人与国家工作人员通谋,联合实行前款不道德的,对特定关系人以受贿罪的共犯论处。特定关系人以外的其他人与国家工作人员通谋,由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捷为关说人攫取利益,行贿关说人财物后双方联合占据的,以受贿罪的共犯论处。八、关于受贿物品未办理权属更改问题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捷为关说人攫取利益,行贿关说人房屋、汽车等物品,并未更改权属注册或者借出他人名义办理权属更改注册的,不影响行贿的确认。

确认以房屋、汽车等物品为对象的行贿,不应留意与借出的区分。明确确认时,除双方交代或者书面协议之外,主要应该融合以下因素展开辨别:(1)若无借出的合理事由;(2)否实际用于;(3)借出时间的长短;(4)若无交还的条件;(5)若无交还的意思回应及不道德。

九、关于行贿财物前进还或者上缴问题 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关说人财物后及时归还或者上缴的,不是行贿。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后,因自身或者与其行贿有关联的人、事被公安部门,为掩盖犯罪而归还或者上缴的,不影响确认受贿罪。十、关于工商管理时为关说人谋利,辞职后行贿财物问题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捷为关说人攫取利益之前或者之后,誓约在其辞职后行贿关说人财物,并在辞职后行贿的,以行贿论处。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捷为关说人攫取利益,辞职前后倒数行贿关说人财物的,辞职前后行贿部分皆不应算入行贿数额。十一、关于“特定关系人”的范围 本意见所称之为“特定关系人”,是所指与国家工作人员有近亲属、情妇(夫)以及其他共同利益关系的人。

十二、关于准确秉持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问题 依照本意见办理行贿刑事案件,要根据刑法关于受贿罪的有关规定和受贿罪权钱交易的本质特征,精确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处罚少数,教育多数。在依法处罚行贿犯罪的同时,对于具备讯问、立功等情节的,依法贬斥、减低或者减免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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